天津公考试卷雷同案开庭:考场监控视频已无法调取
来源:中国青年报 日期:2018-06-08 07:41:32
导读:笔试第三、面试第一、体检合格,却突然被通知“试卷雷同”因而成绩无效,天津的公务员报考者刘伶(为保护隐私,化名)向法院起诉了作出该决定的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天津市人社局。6月5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公务员考试“试卷雷同”案。
天津公务员考试“试卷雷同”案开庭
考场监控视频已无法调取
笔试第三、面试第一、体检合格,却突然被通知“试卷雷同”因而成绩无效,天津的公务员报考者刘伶(为保护隐私,化名)向法院起诉了作出该决定的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天津市人社局。6月5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公务员考试“试卷雷同”案。
中国青年报“青年之声”曾刊文《就想知道我到底跟谁“试卷雷同”了》报道此事。
去年4月下旬,刘伶参加了2017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5月12日,她在网上查到了笔试成绩,排名第三;随后在6月10日的面试中取得第一名,总成绩升至第一。通过体检后进入政审环节。然而8月30日,她被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约谈,被告知其笔试中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被判定为雷同试卷,成绩取消。
在此次庭审中,刘伶的代理律师主张,被告对原告“试卷雷同,成绩无效”的认定主要依据不足、事实不清,应予以撤回。
该律师指出,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第9条第1款,即“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规定。”其中明确应“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而被告在阅卷结束且笔试成绩已经公布3个多月后才告知,“时间顺序上程序违法。”
律师还强调,正因为告知时间滞后了4个月,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我们被告知,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的考场监控录像已被覆盖,无法调取。”
据法官介绍,法院此前已前往刘伶参加考试的考点进行现场调查,经核实,该考场确实有监控录像且正常开启,但监控录像的存储主要依靠7块硬盘,由于硬盘空间有限,录像每隔30天会自动覆盖上一个月的资料,“由于硬盘已被反复多次覆盖,我们与司法辅助办公室经过了多方咨询,并没有找到可以修复其数据的相关机构。”
刘伶的代理律师指出,“试卷雷同”的认定过程未履行“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程序,加之考场监控录像缺失,由此认为,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工作存在一定的失职情况,而其认定结果更是将“概率雷同”与“事实雷同”混淆。
被告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天津市人社局的代理律师均表示,作出认定的依据是北京语言大学考试安全研究中心作出的“2017年天津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雷同答卷甄别报告”。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认定北京语言大学考试安全研究中心为承担公务员录用考试雷同试卷鉴定工作机构的函》,北京语言大学考试安全研究中心具有鉴定资质。因此对原告“试卷雷同”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代理律师表示,一般来说,主观题目出现雷同答卷,需要成立专家组进行认定,“而此次被认定雷同的行测卷全部是客观题,通过机器阅卷即可判定其为雷同,不需要再请专家认定。”
庭审现场还透露了一些新的细节。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副主任称,经调查,与刘伶试卷雷同的考生为同考场邻桌考生,此人报考的岗位与刘伶不同,因笔试成绩不合格,未能进入面试环节。
庭审还透露,刘伶当初报考的岗位,因为她被认定试卷雷同、成绩取消,岗位最终空缺,无人替补。
原告代理律师现场还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即主张对本案中作为“试卷雷同”认定依据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法律适用性审查。他认为,该办法并非法律条文,在认定过程中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作为唯一认定依据。律师反问,监控录像未被覆盖时,为何不调取加以确认?“这样的关键证据为何成了摆设?”
法院将择期继续审理此案。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胡春艳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8年06月08日 0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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