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拟将存在行贿记录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日期:2018-09-11 07:36:03
导读:7月6日,福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章因行贿犯罪等,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此之前,福建省龙海市委台工办原主任、室务会召集人吴志鸿因收受郑国章等人贿赂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行贿人和受贿人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7月6日,福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章因行贿犯罪等,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此之前,福建省龙海市委台工办原主任、室务会召集人吴志鸿因收受郑国章等人贿赂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行贿人和受贿人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这是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依据监察法赋予的监察权限,向“围猎者”与甘于被“围猎者”亮剑的一个缩影。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让行贿者和受贿者付出应有代价,压缩‘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生成空间。”福建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学新强调。省纪委监委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通信、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情况通报和线索移送等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合力。
今年4月,宁化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原副局长张志龙因受贿、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徇私枉法等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向其行贿的江某等3人也分别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今年5月,诏安县官陂镇原党委书记张俊荣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涉及向其送钱的11名村“两委”候选人被取消参选资格,并受到严肃处理。
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对腐败零容忍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发现和突破腐败问题的关键一招。《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行贿人同时给受贿人、行贿人以巨大震慑,能有效防止当事人订立攻守同盟、互相串供、隐匿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等,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今年2月,龙海市纪委监委对该市市委台工办原主任、室务会召集人吴志鸿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龙海市监委果断对涉嫌行贿的私营企业主郑国章采取留置措施。在审查调查中,郑国章交代了多次向时任龙海市白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吴志鸿行贿的违法犯罪事实,令吴志鸿心理防线迅速坍塌,如实交代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实践证明,果断对郑国章采取留置措施,对该案的快速突破,起到了关键的作用。”龙海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郭武俊表示。
“受贿行贿一起查,对行贿者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有利于推动形成不敢、不能、不想行贿的良好氛围。”惠安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林育伟表示。在这种高压态势下,今年4月,潜逃5年之久的“两非”行贿人员陈锡民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来到惠安县监委投案。
“在严查行贿者本人的同时,对于其通过行贿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也要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和取消,让‘围猎’者付出沉重代价。”福建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将存在行贿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在行政许可、评先创优、资格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真正让行贿者寸步难行。(福建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代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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